2004年9月20日,星期一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三版:法治视野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坐堂问案
类别:民事类
  关键词病退失踪停发
  问:病退职工下落不明,原单位能否停发退休待遇?

  我女儿因患精神病于3年前办理病退手续。今年6月中旬的一天,我女儿走失,现下落不明。她原所在单位从4月份即停发退休待遇,该单位的做法对吗?读者朝会答:你女儿单位停发她的退休待遇是错误的
    1990年1月26日,原劳动部办公厅在《关于退休职工下落不明期间待遇问题的批复》中指出:退休职工失踪,下落不明在6个月以内的,其退休待遇可继续发给;超过6个月的,从其户主、亲属或利害关系人申报失踪,户口登记机关暂时注销其户口的下月起,暂时停发其退休待遇,但对其供养直系亲属因此而发生生活困难的,由发给退休待遇的单位酌情给予生活困难补助。下落不明满四年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,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依法被宣告死亡的,改按死亡有关待遇处理。上述人员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下落,经本人申请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,可按有关规定补发和恢复其应享受的待遇,但应扣还下落不明期间(包括被宣告失踪、宣告死亡期间)停发退休待遇后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用补助和死亡待遇。
    你女儿失踪时间尚未超过6个月,按照上述批复规定,单位应继续发给退休待遇。你可以据此要求其原单位补发其应得的待遇。